河南省根雕艺术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10-09河南省根雕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根雕艺术协会(简称省根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河南省内从事根雕艺术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国内外根艺及根艺相关的艺术家、爱好者,为发展民间艺术,振兴民族文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全省性根艺、根书、根包石、根化石、树化石、根艺书画等与根雕艺术相关的创作活动,注重天然成趣,形神兼备,进一步提高艺术创作水平。
(二)举办根艺学术讨论,总结经验,推动理论研究工作。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作品展览活动,促进和提高会员艺术创作水平。
(四)组织艺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学术论文发布活动,加强省内外、国内外学术的交流活动。
(五)进行根雕、木雕技艺的培训,加强艺术骨干队伍建设,促进民间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赞成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符合会员条件者,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相关组织推荐,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经过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即成为正式会员。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一)个人会员:
1、根艺家、根艺理论家、根艺书画家及与根趣相关的奇石类艺术家。
2、热心于根艺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创作经验的民间艺术家及爱好者。
3、业余爱好根艺、并积极支持根艺研究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根雕专业队伍的各个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缴纳团体会费,支持本会工作。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和经验总结。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作品展览活动, 为展出提供艺术作品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准时交纳会费,凡无特殊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及两年以上不参加组织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注销,严重违犯协会章规或分裂队伍,破坏团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注销会籍。
(六)个人、团体会员在省内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时.应事先向协会书面汇报,并请协会领导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制定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成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得票率不得低于总票数的66%,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选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提交2018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根雕艺术协会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